焦示管文〔2019〕27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奖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2019年4月28日
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奖惩
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切实传导压力、鼓舞干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焦政〔2018〕20号)、《焦作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9〕7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单位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高新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交警大队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两大类,分别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督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每类50分,总分100分。
1.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该项考核总分50分,采取扣分制计分方法。市、区两级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中未按时间节点、未按相应要求完成的,每发现一起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
(1)工业企业综合治理:发现一起企业错峰生产不到位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起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起企业非道路移动车辆未按要求整改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起企业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的,行业主管部门扣1分。
(2)清洁取暖及燃煤散烧治理:发现一户应完成气代煤、电代煤而未完成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0.2分;发现一起销售未达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起向“禁燃区”内销售洁净型煤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0.5分;发现一处应取缔散煤燃烧设施设备未取缔到位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0.5分。
(3)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未落实“三员”管理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2分;
(4)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机械化清扫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扣1分;发现一处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超过10克/平方米的,行业主管部门扣0.5分;发现一处次干道或辅道路面积尘超过15克/平方米的,行业主管部门扣0.5分;发现一处城乡接合部、乡村道路路面积尘、带泥上路的,所在乡镇(街道)扣0.5分;发现一次专项行动要求的控尘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扣0.5分。
(5)“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新发现一家“散乱污”企业的,所在相关乡镇(街道)扣1分;上级交办的“散乱污”企业未整改到位的,所在乡镇(街道)扣1分;发现一家“黑加油站”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
(6)黄土裸露治理:发现一处堆场及裸露黄土未覆盖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0.5分。
(7)全城清洁行动:发现未开展全城清洁行动的,责任单位扣2分;发现一处卫生死角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扣0.2分。
(8)其他:发现一起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其他各项措施的,所在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扣1分。
2.督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该项考核总分50分,对中央、省、市、区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工作考核采取记分制,根据工作情况分别扣除和增加相应分数。
(1)被中央、省、市、区级通报、曝光、交办问题的,每个问题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各扣除5分、3分、2分、1分,扣完为止。
(2)被中央、省、市、区级通报、曝光、交办问题,但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每个问题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各扣除8分、5分、3分、2分,扣完为止。
(3)受到市、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各扣除5分、2分。
(4)受到中央、省、市、区级通报表扬的,每次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各加10分、8分、5分、2分。
(三)奖惩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工作实行月度通报、季度小结、年度总结机制,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分别对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记分,对每月、每季度和年终得分进行排名。
1.月度通报
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每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对当月排名前两位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通报表扬。对当月排名最后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同志在区党工委管委会召开的月度攻坚推进会上作表态发言;如果当月排名最后的乡镇(街道)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不再作表态发言。
对连续两个月排名第一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且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乡镇(街道),由区领导对其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如果这两个月排名最后的乡镇(街道)完成月度目标的,不再对其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对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个月排名最后、且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乡镇(街道),提请区主要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根据平时考核奖有关规定,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员当月考核定为“不定等次”,并在两个月内不得确定为“好”格次。全年累计排名末位达到4次以上,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评先资格。
2.季度小结
将每季度各月得分进行汇总产生该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工作名次,对排名前两位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排名最后、且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
3.年度总结
将每季度得分进行汇总产生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工作名次,对排名前三位的乡镇(街道)和考核优秀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通报表扬,其中排名前三位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排名最后、且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通报批评。
二、企业单位激励约束办法
(一)激励约束对象
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施工、水利工程、园林绿化等各类施工工地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
(二)激励办法
1.对本年度环保持续达标,未被中央、省、市、区督导发现问题的企业或施工工地,给予项目方该项目环保投入的5%作为奖励。
2.鼓励各类市场化主体创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示范项目,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化、绿色化和技术改造,打造示范区绿色工厂、示范工厂。经相关单位组织认定后,给予项目方或企业该项目环保投资的10%-15%作为奖励,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单位)诚信度及知名度。
(三)约束办法
1.对被各级环保督察督导组发现环境问题的各类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立即整改,达到处罚条件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在问题被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未达到处罚条件的,第一次下达书面(口头)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第二次要求其停工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行开工;第三次及以上要求其停工停产整改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被各级环保督察督导组三次及以上发现环境问题,除执行以上约束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认定为施工方没有履行扬尘治理合约,在项目工程结算时,不再支付施工方扬尘治理费用。
3.被行政处罚的各类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足够罚金。对享受优惠政策拒不缴纳罚金的,在兑现奖金时依法予以抵扣被罚资金;对不享受优惠政策拒不缴纳罚金的,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缴,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公众参与奖励办法
设立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奖项,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举报,参与我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凡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查明属实且不被生态环境部门知情,将按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3%给予举报人奖励;凡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属实且不被生态环境部门知情,但达不到罚款条件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元-500元奖励。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举报人提供了具体联系信息的,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被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区攻坚办申请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事项
(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奖惩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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