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9-05-30
  • 标  题对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回复
  • 发文字号焦示管文〔2019〕39号
  • 发布时间2019-05-30
对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回复
发表时间:2019-07-02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示管文〔201939


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142建议的回复

王新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示范区医疗资源配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支持焦作同仁医院挂牌‘示范区中心医院’”建议的回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四十四条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豫卫医〔2007〕72号)第四条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根据该规定,焦作同仁医院挂牌“示范区中心医院”的申请,需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下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支持贵院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初审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焦作同仁医院挂牌“示范区中心医院”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争取早日获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同意和批复。

二、关于对“不断完善创新,积极推进医共体建设”建议的回复

根据《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焦作市卫生健康系统十大重点工作项目的通知》(焦卫〔2019〕12号)“县(市)级人民医院牵头,联合乡镇卫生院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现纵向统一管理”的精神,目前,全市正在探索开展县域内医共体试点建设,但仅限于在公立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示范区现暂无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焦作同仁医院属民营医院,无论政策环境还是主体性质,我区和焦作同仁医院尚不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条件。下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全市医共体试点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吁和申请,努力探索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创造条件推进辖区医院建设医共体,不断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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