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食药监〔2019〕4号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
关于印发示范区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
通 知
各科室、队、所:
为全面掌握示范区食品安全情况,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示范区公众饮食安全,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河南省“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目标,突出“四个强化”,重点做好“九个方面工作”的省局、市局会议精神,结合示范区食品安全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示范区群众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示范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区域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主要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不同业态。检验项目以国家总局确定的检验项目为主,以反映示范区特色食品所需的检验项目为辅。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四)坚持监检结合。继续强化“监检结合”的工作思路,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强化抽检对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五)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抽检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抽检数据科学公正,真实准确。鼓励利用现有技术创新抽检方式、方法。扩大评价性抽检试点规模,推进评价性抽检与监督抽检分离,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
三、国抽和省抽任务安排
(一)承担国抽任务的工作安排
1.国抽抽样任务分配
结合生产经营企业分布情况,示范区分局承担的国抽抽样任务。
2.抽检对象
抽检对象主要为示范区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及大型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加大以往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以往不合格企业名单另行印发)。
3.抽检环节和场所
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
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加大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样批次。
4.抽检时间和频次
抽样任务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于11月10日前完成。节令性食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原则上,抽样任务要按月均衡完成全年抽检任务,应在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0%、30%、30%、30%。高风险食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一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对于以往抽检不合格企业应加大抽样频次和批次。
原则上,大型经营单位每季度被抽样数量不得超过10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食品大类每季度被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规格、相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二)省抽任务
按照省抽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市级抽检工作任务
1.抽检对象
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和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的主要预包装食品品种,包括一定比例的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检验要求
预包装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项目主要参照省局确定的检验项目。所有抽检品种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应参照国家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
3.抽检时间和频次
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安排相应品种。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
4.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
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主要餐饮企业、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的抽检要覆盖五城区纳入登记备案的“三小”经营户。
五、县级局指令性抽检工作任务
2019年,示范区抽检计划,应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原则上,县级局食品抽检总量要达到2批次/千人,包括示范区必须完成的指令性任务:每月20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和10批次的餐饮食品抽检任务。
1.抽检对象
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
示范区分局每月的指令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分解至每周实施。
3.抽检场所
示范区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学校食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4.检验项目
根据历年抽检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各地应明确抽检的重点检验项目,在重点检验项目基础上,可结合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验项目。餐饮食品的检验品种和检验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研究确定。所有抽检品种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应参照国家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
六、队、所任务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示范区抽检任务按照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承检机构。按照总局统一规定和本计划要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及时制定本辖区食品抽检计划,于三月底上报市局抽检管理科。
(二)推进监检结合。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部分重点产品将采取监检结合抽样方式进行,并由食品流通科、餐饮食品科、食品生产科分别制定相应抽样方案,合理确定抽样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抽样任务。
(三)规范抽检工作。为规范食品抽检工作,形成抽检大数据为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示范区食药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工作管理统一使用省局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抽检监测”。
(四)认真开展检验工作。食品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等实施检验和结果判定,不得随意更换方法,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检验任务,保证检验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
承检机构要加强对各项执行标准的内审控制,防止使用过期作废标准和未正式实施标准。 承检机构应优先安排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检验。此外,保质期短的样品也应优先安排检验。
(五)深入分析数据。 示范区抽检管理科(或牵头科室)负责汇总食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市级局相关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或通报情况。
联 系 人:崔 晨
电 话:0391-3128256
传 真:0391-356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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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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