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中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9-08-07
  • 标  题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党文〔2019〕22号
  • 发布时间2019-08-07
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8-26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党文〔201922

 

 

中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焦作市示范区工委

                                                                                                                 焦作市示范区管委会       

                                                                                                                         201987

 

焦作市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依法、合规、健康、快速、有序推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示范区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安置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

(六)《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2016114号)。

(七)《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121号)。

(八)《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

(九)《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焦示管文〔2016145号)。

(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焦示管文〔201857号)。

征迁改造范围

2018年河南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台账中的和屯、永兴屯、张建屯、大北张、杨庄、秦屯、耿作、北李万等8个村和《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中涉及的仇化庄、南李万、芦堡、钦平陵、史平陵、周平陵、韩平陵、抄平陵8个村因项目建设(工作)需要,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改造的其他村

三、宅基地、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及认定办法

(一)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单位,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各村征迁补偿安置的属地实施单位。

(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后,由被征收人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签订。

(三)补偿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有效证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所登记为准,有效证件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及没有有效证件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共同研究确定;实有房屋面积由实物调查单位现场丈量确定,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丈量结果必须在被征迁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安置方式与征迁补偿、补助

(一)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补偿(自主安置)、实物安置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集中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1货币化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不再考虑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结构、成新、装修以及他附着物等因素,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按以下类别进行补偿、补助:

1)货币补偿按照补偿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货币化补偿价格为2600/平方米。

2)补偿宅基地上两层以下(含二层)未建满部分,被征收人补缴建房成本价(280/平方米)后,可按照补偿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3对于私占集体土地进行抢建、改建、增建的违法违规建筑补偿宅基地上三层(含)以上以及补偿宅基地之外的建筑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根据结构类型,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三层和补偿宅基地之外的框架或砖混建筑物:具备门窗、水电、室内粉刷、地面硬化、房顶完好5项条件的,补助280/平方米;以上5项条件具备其中4项或3项的,补助230/平方米;以上5项条件具备其中2项或1项的,补助180/平方米;第四层(含)以上房屋按照第三层相应标准的80%执行。

三层和补偿宅基地之外的全封闭彩钢瓦房等其材料补助80/平方米;半封闭彩钢瓦房等其材料补助60/平方米;敞开式彩钢瓦等其材料补助40/平方米。第四层(含)以上彩钢瓦房(棚)等其材料按照第三层相应标准的50%执行。

4)各村补偿宅基地面积以外的风道、出水等集体部分一概不予补偿

2实物安置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原则上可置换334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包括原则上294平方米安置住房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村民)1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具体安置面积以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征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置换安置房面积以外的补偿房屋面积按照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总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以安置价购买;所选安置住房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以房管部门公布的焦作市示范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市场价购买。

(二)征迁奖励与补助

1搬迁奖。根据征迁任务节点安排,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空房屋并交付土地的(同时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有效证件),经验收合格后,每宅奖励10000元;待征迁整批次全部拆除结束后,再发放40000元。若达到时间节点未完成阶段搬迁的,未签订协议户逾期一天扣除1000元,超过15日扣除15000元,超过16日本批次的征迁户都不再发放40000,已签协议搬迁的家户不用退还10000元搬迁奖。

2集体搬迁奖。待征迁整批次全部完成拆除的,对被征迁村按照补偿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发放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集体搬迁奖,该项奖励资金由被征迁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具体发放标准由村集体研究确定。一户未按时签约并未拆除房屋的,被征迁村不再享受整批次集体搬迁奖。

3搬迁补助。补偿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按照21/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

4临时过渡安置费。安置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提前拆迁过渡且选择集中安置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村民)按照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拟购买安置房的面积给予5/平方米/月补助或者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00//补助,根据征迁进度情况一次性发放24个月临时安置费;因政府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交房,另行计发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起止时间被征迁人拆迁房屋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直至安置房交房时截止发放对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征迁户,不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

(三)补偿资金及奖励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空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批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2600/平方米、搬迁奖10000、搬迁补助21/平方米、临时过渡安置费5/平方米/300//等费用;整批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征迁任务的支付第二批次补偿资金,包括搬迁奖、集体搬迁奖。

(四)其他补偿安置规定

1一户多宅的认定与补偿。

一户多宅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该户不符合分户条件;(2)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划新未丢旧);(3)拥有两处以上(包含两处)宅基地。特殊情况由村两委商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并征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任选一宅进行政策性补偿与安置,多宅可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评估予以补偿。逾期未签订协议的,村委会将收回多宅的宅基地,对有房产证的房屋或者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评估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补助。村内一户多宅征迁户一律公示、公开,接受监督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

2该划未划户的认定与补偿。

该划未划户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2)一个子女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不能按该划未划户对待;(3)在改造村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年满18周岁,结合该村《村规民约》,符合该划未划条件的。特殊情况由村两委商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并征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依法该划宅基地未划的,原住宅户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后,该划未划户可按1000/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原则294平方米的安置房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具体安置面积以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不享受其他实有宅基地可享受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与补偿。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改造村购买宅基地建造房屋;(2)购买或者建造房屋发生在航拍图拍摄时间(20184月左右)之前的;(3)持有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且经村委会登记备案的宅基地特殊情况由村两委会商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并征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由改造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实物安置村内决定进行实物安置的,原则上可置换一套安置住房,超出安置房面积以外的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确定补偿、补助村内决定不进行实物安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实有补偿房屋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评估补偿、补助;三层及以上部分可按照结构类型给予补助(参照被征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执行);同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生产经营性用房、各项奖励等其他政策。

4严格杜绝私自买卖宅基地套取国家补偿资金针对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非原住村民(外来户)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或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未经村委会登记备案的,一律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文件评估补偿,且不享受任何补偿安置待遇及奖励资金;对拒不配合征迁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5因为买卖、分家等原因造成一处宅基地上存在两户(含两户)以上住宅的,先按照一处宅基地计算货币补偿,经协商无异议后按照每户所占产权的比例分配货币补偿款与安置房面积。

6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的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顺序号。签订协议未按时搬迁的,该顺序号取消,并重新排号,其它依次递补。具体选房办法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被征迁村制定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同意实施。

7安置社区内配建的储藏室和非机动车位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村委会统一安排。地下机动车位按以下方案分配处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以分配一个停车位,按签订协议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一并挑选首轮挑选车位后若有剩余,征迁村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处理。

8安置房屋或补偿款分配存在争议的,由村委会认可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补偿款暂由村委会保存或者公证处提存,待争议解决后支付。

9为了解决被征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在安置区内建设生产经营性用房,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经营,每年依据经营状况和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分红。

10依法该划未划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在被征迁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户籍挂靠在改造村,既无宅基地又无承包地的,不享受改造过程中任何补偿安置待遇。

11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由征迁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2其他建筑物赔偿。涉及到村委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游园等公共设施在安置小区有安置规划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宗祠、道路等集体土地上其他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无安置规划的,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评估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五、法律法规责任

(一)参与征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挠和干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

2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3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

4违法行为。

(三)各征迁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提高《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一)坚持信息公开。各征迁单位应及时公开《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补偿宅基地和补偿房屋的清点丈量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划宅基地未划户、非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排号顺序、签订协议顺序、安置房和停车位分配结果等相关事项,全程接受被征迁群众监督。

(二)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对于补偿安置过程中,本《安置实施方案》未提到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迁村召集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依据法律规范、相关政策和村规民约,形成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三)本《安置实施方案》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之前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与本《安置实施方案》有冲突的,一律废止,请各征迁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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