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示环罚决字〔2021〕第2号
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95995939L
地址:焦作新区神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永星
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管控期间,生产2小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5日送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示环罚先告字〔2021〕第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示环罚先告字〔2021〕第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关于印发<焦作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焦作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焦环文〔2021〕9号)的具体规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违规生产,首要裁量等级为3;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3个。
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未落实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捌仟陆佰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焦作中旅银行万达支行(账号:5000350500018)。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区生态环境局综合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区生态环境局404房间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山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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