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 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黄河大道东(石庄村西北)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水泥、砖瓦窑和砂石骨料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焦示攻坚办〔2020〕159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水泥磨机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21年1月 29日起至2021年 2月 27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该 场所内的生产设施。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点:原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 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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