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示环罚决字〔2022〕6 号 )
发表时间:2022-07-26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作汇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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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原材料和废砂 石骨料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存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示环罚告字〔2022〕5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6 月 17 日,当 事人陈述申辩,贮存的骨料参数都是大块,不易产生扬尘。 经现场核实,石料内掺杂有碎石粉、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 该申辩理由不予认可。发现该单位贮存的原材料和废砂石骨 料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存储的违法行为后, 企业积极改正,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了覆盖。 鉴于该单位积极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第二项: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在裁量基准金额上减 少 20%,处 3.32 万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内的,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41500,代入公式:41500 =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 ( 1 + 3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300.000,最终裁量金额:33200.0,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金额:8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 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贮存的原材料和废砂石骨料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存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焦作中旅银行万达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 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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