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3-11-27 发布者: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3〕1 号

高迎峰

身份证号:410425197010116099

地址:河南省郏县白庙乡大郭庄小郭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23年5月初,在焦作市高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北地开工建设的塑料破碎清洗加工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现场物品认定清单;购买设备转账凭证、租赁厂房转账合同、购买原料转账凭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建设项目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307.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664.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处罚金额(X):5331.43,代入公式:5331.43= 1664.5+ ( 8307.5 - 1664.5) x [ 5.0/ 5 +(1+1+3+1+1)/(5×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33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2023年5月初,在焦作市高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北地开工建设的塑料破碎清洗加工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叁佰叁拾壹元肆角叁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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