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18号
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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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1129号总部新城(南区)52号楼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河北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J2024WT0040),显示DA002包装车间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数据检测时间分别是:2024年1月10日11:03-15:18、2024年1月11日11:34-15:59、2024年1月12日11:43-15:58.但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包装车间除尘器运行台账记录中2024年1月11日除尘器运行时间为:08:48-09:35、11:10-11:27;2024年1月12日除尘器运行时间为:06:42-06:45、09:26-09:55、10:00-10:15、10:48-10:58。2024年7月25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了(编号:CJ2024WT0040)的检测报告,经核查,(编号:CJ2024WT0040)的检测报告与2024年6月23日,帮扶组检查时的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时间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2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3,1,],处罚金额(X):26933.33,代入公式:26933.33= 2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²+ ( ( 2+1+2+1+3+1) / ( 5 x 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6933;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叁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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