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14 号
焦作市心田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675376030N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世纪路与阳明路交叉口西南角焦作中德科技园6幢1-3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6月22日晚上21点51分至21点58分,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心田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一台海德堡印刷机正常运行中,上楼至该公司3楼顶层露台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行中的这台海德堡印刷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低温等离子均未正常开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7月9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² + ( ( 1+1+1+1+1+1+1+1) / ( 5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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