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13 号
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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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1129号总部新城(南区)52号楼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河北组)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焦作市中州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J2024WT0218)原始检测记录显示,烟尘检测时间为2024年03月11日08:47。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画面,监控画面上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车辆进入焦作市中州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09:47。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配备有恒温恒湿称重系统1台,编号为:THCZ-150。执法人员调取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恒温恒湿称重系统运行记录,恒温恒湿称重系统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无运行记录。调取电子天平称重使用记录,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电子天平称重的检测数据共37组,目前已出具16份正式检测报告,其余21份检测报告未出具正式检测报告。2024年5月21日河南晨颉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焦作市金易阳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J2024WT0466)中检测因子含有环境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原始检测记录中记录有温度和湿度参数以及恒温恒湿称重系统内天平的使用记录,但该时段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未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7月4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处罚金额(X):24000,代入公式:24000= 2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1.0 / 5)² + ( ( 2+1+2+1+1+1) / ( 5 x 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4000;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肆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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