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12 号
河南基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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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4号楼B区5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晶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区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2024年5月22日,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河南基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电脑记录的原始数据显示:《合浦闸口鸿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5)检测报告电子版(含PDF版和EXCEL版)最后修改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合浦县廉州镇泮塘东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4)检测报告电子版(含PDF版和EXCEL版)最后修改时间为2024年4月7日。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提供了关于《合浦闸口鸿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5)和《合浦县廉州镇泮塘东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4)的纸质版检测报告及原始检测记录。经查,该公司提供的《合浦闸口鸿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5)和《合浦县廉州镇泮塘东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4)检测报告的原始检测数据报表与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各项检测数值一致,但检测时间不一致,其中《合浦闸口鸿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5)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原始数据检测报表的日期为2024年4月5日,检测时间不一致。《合浦县廉州镇泮塘东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度检测》(编号为:NKCSW202404004)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原始数据检测报表的日期为2024年4月3日,检测时间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2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2,1,1,1,],处罚金额(X):24571.43,代入公式:24571.43= 2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2+1+2+1+1+1) / ( 5 x 7)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4571.43;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肆仟伍佰柒拾壹点肆叁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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