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6 号
发表时间:2024-04-02 发布者: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6 号

王梓铭

身份证号:410821200003273513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和屯村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博创·云庭工地现场检查时,你正在使用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挖土装车作业,现场委托沁阳市成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检测,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1.88m-1、0.51m-1、2.36m-1,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平均值为1.58m-1,排放限值是:0.8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承办:管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01-2024

电话:0391-3563650 传真:0391-3586618 信箱:sfqxxzx@163.com 地址:高新区神州路 邮编:454000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279号 ICP备案号:豫ICP备050268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