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5 号
河南丰德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164980XU
地址:焦作市示范区丰收路东段中轴东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7日,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丰德管业有限公司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焦作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处罚金额(X):20133.33,代入公式:20133.33=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3.0 / 5 + ( ( 3+1+1) / ( 5 x 3)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133.33。
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壹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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