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示范区组织人社局:
我公司职工(或人事代理人员)xxx,男(或女),汉族(或少数民族),x年x月出生(档案年龄),x年x月参加工作。该同志现已年满 周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 条第 款之退休规定(具体条款见下面备注),且我单位没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现申请办理职工(或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手续。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经办人:xxx(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X年x月x日
备注:1.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一项,适用于正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2.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二项,适用于特殊工种提前五年办理退休的人员。
3.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三项,适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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