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办〔201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9日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金融安全工作,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 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 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 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 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集中取款、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 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 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动态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
2. 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区金融办、高新公安分局、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强化配合、科学调配、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3. 明确责任,分级处理。金融风险防控实行属地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维稳和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4. 及早预警,快速处置。对突发性金融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 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示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金融办、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高新公安分局、区招商融资促进局、区信访中心、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具体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新闻宣传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资金保障组、法律咨询组、信访接待组等专门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在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辖区内联防联控工作。
(二)职责分工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区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8)应急处置结束后,进行总结应对评估。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主动与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1)区金融办:做好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联系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宣传口径,及时监测和管理新闻和网络舆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根据区管委会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4)高新公安分局: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重要部位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对相关证据的确认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并根据情况及时将查处犯罪行为的情况予以公告和正面宣传。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并及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维稳、维护现场秩序、宣传、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
(6)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密监测各类风险隐患,强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管控和处置;发现重大风险情况,及时启动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处置化解,并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要加强与上级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争取流动性支持,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7)其他部门职责: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区域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区管委会、上级机关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影响我区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报告,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会同成员部门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决定是否发出预警警报。
2. 预警警报发出后,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报最新动态。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据此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报告机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一)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省内、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区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出现在示范区并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示范区管委会或各相关主(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发示范区且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区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所涉乡(镇)、街道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街道协调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1. 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区管委会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2. 应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区管委会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3.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Ⅰ级或II级响应。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指导和协调应急工作。
4.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
1. 金融机构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当事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接报单位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管委会、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区管委会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书面上报市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3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机构书面报告;区管委会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
2.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派出由分管金融的副科级干部带队,公安、乡镇干部、村干部等组成的工作组进驻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处置,做好现场宣传解释和劝导工作,并将初步调查了解情况报告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口头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分析突发事件情况,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并和当事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态势。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进驻现场开展犯罪侦查工作。
3.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区管委会、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他有关上级机关。
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首报后要密切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建立日报告、零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严禁不报、迟报、瞒报、漏报。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的情况、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以及敏感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不必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方案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处理。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依照事件分级视情发布应急响应并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 事件处置
在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预案各项处置措施,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向,及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供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各自主(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高新分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派出所执行;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在查明金融突发事件确因谣言或不实报道引发的,由高新公安分局在第一时间以公安机关名义发布查处造谣或传谣犯罪嫌疑人的公告,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和播放。在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要讲究方法,统一口径,既要及时发布、加强引导、把控局面,又要审慎发布、严把内容,防止激化事态,深入做好积极引导、政策解释、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维护大局稳定。
(6)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系统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面增强信心。要加强舆论管控,及时监测和管理新闻网络舆情,对重大负面消息严查严控,坚决避免发生连锁效应,引发金融风险。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2. 事件处置平息后,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3.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帮助当事单位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4. 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评估与总结
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和当事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区管委会。
3.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时修订完善本系统应急预案。
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 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三)奖励与处罚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请区管委会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请区管委会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对追责不到位的也要追责。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2.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区有关部门、事件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互通信息。
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应急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技术保障
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1.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一)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二)本预案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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