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4-29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煤电行业 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19〕11号
  • 发布时间2019-04-29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煤电行业 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5-13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办〔2019〕11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煤电行业 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工作方案》(焦政办〔2019〕12号)文件精神,有序、有效、有力推进我区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为前提,按照“依法合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的原则,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能源业转型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攻坚、集中供热清洁取暖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一批煤电落后产能,加快降低煤电机组供电煤耗 ,提升供热能力,构建绿色高效安全的电力、热力供应体系,促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保障企业用电、用热负荷和在保障民生供热的前提下,通过关停机组但不拆除设备(以下简称“关而不拆”)作为应急备用电源,退出一批煤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已核准在建煤电机组优先采用应急调峰方式投运,最大限度减少电煤消耗。

——煤电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年底,全区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煤电装机容量明显降低。

——煤电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到2020年,全区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进入全国先进水平行列;在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电煤运输、储存环节污染排放明显减少。

二、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

4.不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6.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7.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二)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在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作为“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

2.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热力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

(三) 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予以清理。

(四)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停计划;

2.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焦作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3.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完成关停工作报告;

4.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5.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6.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7.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8.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二)“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他时间停机备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承诺书;

2.承担“关而不拆”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焦作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

3.机组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方案。

四、主要任务

(一) 编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要对照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和验收标准,编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发展改革委牵头,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二)按规定关停服役期满煤电机组。运行年限达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规定有效期限的煤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原则上要按期退役,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30万千瓦煤电机组,发电企业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展改革委提出延寿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延寿申请或延寿申请未获通过的,有效期满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予以关停。原则上不再受理亚临界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延寿申请。(发展改革委牵头,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加快淘汰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煤电机组,到2020年要完成供热改造提升,热电比达到80%以上;其他30万千瓦以下纯凝煤电机组通过拆除设备或“关而不拆”方式全部淘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严查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煤电机组。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要求,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的煤电机组,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经河南能源监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原则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底前予以关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关停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说明报发展改革委,并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关停。(发展改革委牵头,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集中清理“僵尸”煤电机组。供电公司要全面梳理2015年1月1日以来无发电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于本工作方案下发1个月内报发展改革委,经发展改革委函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逐级上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报请河南能源监管办,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供电公司按规定予以电网解列,不再纳入我区现役煤电机组统计范围。(发展改革委牵头,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电厂,要结合淘汰高耗能行业产能,坚决予以关停。(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煤电机组供热提升改造、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国内先进水平。(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强化煤电机组环保监督。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煤电机组环保排放指标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发电,并由生态环境局处予以关停。(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九)优化电煤运输、储存方式。加强电煤运输环节污染控制,鼓励煤电企业加快实施运煤“汽改铁”和利用管廊、皮带廊道等输煤,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煤电企业要完成铁路或管廊、皮带廊道等运煤方式改造。对确需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运输车厢要采用集装箱或封闭式车厢,燃料要采用LNG(液化天然气)或CNG(压缩天然气)。加强电煤储存环节污染控制,到2020年,煤电企业要全面完成煤仓全封闭改造。加快提高燃煤机组锅炉入炉煤热值,到2020年,煤电机组入炉煤发热量力争达到5000大卡/千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做好供热替代工作。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企业要编制科学合理的供热替代方案,详细列出用热对象、影响程度、替代途径和完成时限等,报发展改革委,其中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要经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供热替代工作要在机组关停前完成,确保热用户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为电网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区煤电机组关停规模和时序,制定配套电网建设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二)适度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对已核准的在建煤电机组,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投产控制规模;在投产时序上,要优先安排民生热电联产机组和电力缺口较大地方支撑电源;其他确有必要投产的,要首先作为应急备用电源,在供电、供热紧张时段开机,其余时段停机备用。对关停后存在电力、热力供应缺口的,优先以“关而不拆”方式淘汰,待供应缓解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三)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有关停任务的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内部安置分流职工,煤电机组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发电企业要在机组拆除前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并由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

(十四)严格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程序,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关停企业移交当地电网企业。关停机组设备原则上要报废、损毁,不得在国内异地使用。(财政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电量补偿政策。公用煤电机组按期关停后,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期的补偿电量;明确不参与“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建设高效环保煤电机组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的补偿电量。补偿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全省同等级公用煤电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量确定。应关停但拒不关停或未按期关停的公用煤电机组,企业不享受关停补偿电量政策。“关而不拆”机组依据剩余设计寿命期,分两个档次安排关停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5—10年的,按照同等级机组1.5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剩余设计寿命期10年及以上的,按照同等级机组2倍、连续5年安排补偿电量。应急备用期间所发电量按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享受调峰机组相关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关停淘汰条件的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后,企业可与拥有大型高效清洁机组的发电企业开展合作,原自发自用电量由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并作为增量参与市场直接交易,承担代发电量的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不扣除年度基础发电量。代发电量的计算,原则上按自备煤电机组关停前3年平均发电量确定。执行期限按照自备煤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剩余有效期计算。代发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电网企业按照代发电量协议价格,加上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有系统备用费、合理线路损耗费等,定向销售给关停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企业将自备抽凝煤电机组整合为背压式煤电机组后,产生的装机容量和电量缺口,可参照代发电量政策执行。拥有自备煤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自备煤电机组并成为合格电力市场主体后,可纳入跨省区电力交易范围,优先予以支持。(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三)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指标交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积极探索关停煤电机组碳排放指标和用能权交易。对采用清洁化运输的煤电企业适当增加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减少采用汽车运煤方式煤电机组及城区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生态环境局牵头,供电公司配合,)

(四)支持关停机组土地流转。关停煤电机组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要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企业倾斜。参照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等财政支持政策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相关规定,由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淘汰燃煤锅炉补贴政策。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对煤电企业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可给予适当补助。(财政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配合)

(六)帮扶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关停机组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交易收益等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明确关停政策享受范围。“十三五”期间按程序关停淘汰的机组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机组和连续3年不发电的“僵尸”机组不享受上述支持政策。(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牵头,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委对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关停任务。发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管委会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关停。区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本单位支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煤电机组关停时序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强化督导考核问责。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管委会督查督导内容。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考核并组织现场验收,及时将验收和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管委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等单位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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