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办〔2019〕21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0日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群测群防的防灾水平,尽可能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三、地质灾害威胁范围
六个乡(镇)街道均有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隐患,辖区内主干道郑常公路、丰收路、焦郑高速、焦温高速、新焦济高速沿线和幸福河、大沙河、蒋沟河、新河沿线,受工程活动等人为因素和降雨等自然因素影响,易引发地质灾害,需加强监测预防。
四、重点防范期
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水关系极为密切,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为4—9月份集中降水时段,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五、地质灾害监测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原则上全区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属于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的范围,在每年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予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或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二)汛期地质灾害监测
1.汛期巡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落实监测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 群测群防监测。利用已经初步建成的群测群防网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三)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危及公路、水利水电、河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六、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管委会成立以主管领导任指挥长,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各驻区机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加强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及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要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对已发现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好防灾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并在危险区域竖立警示牌,公布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将防灾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确部门职责。国土资源分局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及时了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教育局要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危房要及时整修加固,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主汛期间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河流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保障城乡居民点居住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提高防灾能力,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可能突发成灾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早进行工程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四)落实评估制度。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须建立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将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内容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业主单位落实防治措施的责任感。二是督查制度,严格对照评估报告中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问题突出的项目要提请管委会和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三是告知制度,评估单位要将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对方相关人员签收,否则不予备案。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防灾减灾意识,实现自觉防灾、全民防灾。
(六)建立问责机制。监测防治责任单位和监测人要履行各自巡查、排查的职责,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巡查不到位发生地质灾害险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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