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7-16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19〕23号
  • 发布时间2019-07-16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8-12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办〔2019〕23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

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和《焦作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通知》(焦政办〔2015〕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示范区2019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是国家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区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城乡居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部门与乡(镇)、街道协调推动,城乡居民个人自愿参保。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二)参保对象

凡我区城乡居民﹙示范区范围内在校学生不在参保范畴﹚,年龄在0—75周岁之间,均可参保,每人最多可以投保1份。整村集体出资投保不受年龄限制。

(三)保费标准

每人每年15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贴100元,个人承担50元,包括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五个险种。

(四)保费缴纳

由各村组织统一收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上交中国人寿焦作分公司指定账户或国寿指定专员,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花名册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缴费金额)。            

(五)保险期间

期限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到期可续保,续保期间若发生理赔事故,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继续负责理赔。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3万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保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6万元。

3.投保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按意外伤害门诊、住院所花费合规医疗费80%的比例给付医保险金,最高赔付1000元(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4.投保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按20元进行给付,单次给付以90天为限,累计最长给付180天,最高保额3600元。

5.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按10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七)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4小时内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意外身故或者伤残事故,保险公司自收齐理赔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9年7月16日--7月25日)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配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26日--8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于8月10日前将所收小额保险保险费交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指定账户或国寿指定专员,逾期不再办理。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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