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8-13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19〕28号
  • 发布时间2019-08-13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8-13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办〔2019〕28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区城管局。

 

 

                          2019年8月13日

 

 

焦作市示范区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现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焦作市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我区建成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制度;逐步推进现有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推动城区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和定期清洗,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搭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大型餐饮服务油烟排放在线监控;推进餐饮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改造,进一步削减生活面源污染。

三、治理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范围:中原路以西,普济路以东,人民路、丰收路和龙源路以南,黄河路以北。

本方案所指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涉油(油煎、油炸、油炒)作业的流动摊点、倚门设摊和擅自设置的摊点群;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餐饮业经营服务单位。

阳庙镇、宁郭镇、苏家作乡、文昌街道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四、治理任务

(一)加强餐饮服务业发展和空间规划管理

1.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餐饮服务项目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实施后,违反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闭并处罚。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进行环保验收,出具油烟排放达标证明,未建设、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油烟排放达标证明的,不得投入运营。只能为有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通过验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实施前,违反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证照齐全的,住建、工商、环保、食药监等部门要严格把控合同、证照到期后的续签、变更、延续许可办理关,分类、分期、分步逐步实现与居民宅楼分离。

(二)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督促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油烟污染防治要求:餐饮服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汽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根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与区城市管理局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三)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力度。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装置的要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要停业整改,对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不积极实施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采取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责令关闭或取缔。

(四)加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治理。全面取缔涉油(油煎、油炸、油炒)作业的流动摊点、倚门设摊和擅自设置的摊点群;各乡(镇、街道)指定的正规夜市,必须进店经营,且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

五、领导组织

为扎实做好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焦作市示范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万英奎  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俊生  区党工委委员    

成  员:王泉山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时东风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许德辉  区财政局局长 

           陈振阳  区开放招商和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王忠军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翟文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亚楠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田光浴  区教育局局长            

          王小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张  军  高新公安分局局长            

         王爱民  工商分局局长

         徐合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示范区分局局长

         董  玉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王  聪  阳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昆  苏家作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作金  宁郭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建军  文昌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磊  李万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海洋  文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局,张亚楠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局抽调专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评等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日常工作调度、联络及数据统计汇总、材料报送等工作。

六、责任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全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方案制定、综合协调、指导督导、上下沟通、材料报送工作;具体负责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防治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市建成区道路两侧露天烧烤、煎、炸摊点的治理工作;做好群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问题的督办工作以及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况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定期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培训,负责处理餐饮油烟污染投诉,对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业的油烟净化器安装情况做好动态的登记工作。李万街道办事处、文苑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

(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专用烟道、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对《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后,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决定关闭的,配合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区生态环境局: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督导各乡(镇)、街道严格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准入,做好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督促、配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培训、监测等工作,负责牵头施工工地食堂的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餐饮油烟污染的案件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业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在建工地食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六)区规划分局: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加设外置管道的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外置管道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在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中,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餐饮服务功能区。对未规划设计专用烟道、与居住区相对距离达不到标准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商业建筑不予办理规划审批。

(七)区工商分局:配合区城管局及各乡(镇)、街道做好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对《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后,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各乡(镇)、街道决定关闭的,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区公安分局:对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由相关职能部门前期查清后移交公安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业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医院等医疗机构食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教育局: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业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区开放招商和投资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业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大型商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对经检测不符合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配合督促整改。

(十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业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管辖范围内企业食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添置油烟检测设备和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装备等。

七、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排查阶段(2019年8月1日—8月15日)。区管委会下发专项行动方案,启动专项行动,组织召开全区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动员推进会,安排部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更新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的档案,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确定需要整治的单位名单、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二)治理阶段(8月15日—10月30日)。采取单位自查、各乡(镇)、街道排查、区级督查等方式,对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全面治理。2019年巡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场所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9月15日前,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要达到60%。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定期清理维护,油烟排放是否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夜市设立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等。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达不到标准的,10月底必须整改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30日—12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投入力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服务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机制,政府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油烟污染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城管、环保、食药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由城管、环保、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治理合力。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治理工作中要注意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要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管,严格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餐饮场所油烟问题的,要及时处理,跟踪问效。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到专项治理行动的全过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和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凝聚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整理信息,及时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责任单位务必于8月5日前向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邮箱;8月15日前报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和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摸排情况汇总表(附件2、3);每月20日前报送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4);12月20日前报送治理工作总结并附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的,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按规定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追责问效。

联系人:张兰钊;

联系电话:8865599;

电子邮箱:sfqycb@163.com

 

附件:1.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标准;

          2.建成区餐饮服务业规模分类及治理情况汇总表

          3.建成区餐饮服务业单位行业分类汇总表

          4.建成区餐饮服务业单位基本情况明细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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