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9-08-05
  • 标  题关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文〔2019〕52号
  • 发布时间2019-08-05
关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8-05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文〔201952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管委会同意,现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85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19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最严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有关规划中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 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 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 次,由管委会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有关指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示范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示范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 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市级易地补充耕地的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纳入示范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市级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选取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示范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2月底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向管委会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管委会,经管委会审定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实际情况,落实本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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