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和殡葬改革。
(四)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六)负责全区社会工作、慈善事业、社会捐助、福利彩票管理、志愿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贯彻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八)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随军随调配偶的移交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区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十)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全区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三)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宣传教育、职业培训、信息平台建设、帮扶解困、走访慰问、信访接待、化解矛盾、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指导下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
(十四)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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