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六)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七)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及工作。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职责。
(十三)承担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十四)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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