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上级部门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六)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八)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二)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四)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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