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和管委会减排目标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九)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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