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区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政策。
(三)监督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规范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编制人防规划、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及城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执行城市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补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制订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督查考评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附着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督促安置房建设进度,指导做好项目征迁群众的回迁安置;协调做好城中村改造方面的信访稳定和安全工作。
(十七)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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