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食药监〔2019〕24号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
关于印发《2019年焦作市示范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药品队:
为做好2019年焦作市示范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验任务
2019年我区受市局委托抽验任务6批,均由药品队组织实施抽验。抽验工作要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
二、职责分工
我局负责组织开展2019年医疗器械抽验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省局委托抽验和市局本级抽样工作。
三、抽样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对医疗器械抽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医疗器械抽验工作任务。
(一)抽样品种。2017年和2018年医疗器械抽验不合格产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抽验品种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2);生产环节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3);抽样品种及抽样要求(经营、使用环节见附件4)。
(二)抽样范围。抽样对象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抽样批次原则上按生产环节40%、经营环节25%、使用环节35%的比例实施,生产环节抽样达不到40%的,从使用环节抽取。对第二、三类生产企业应做到全覆盖。体外诊断试剂要注重从医疗机构和健康体检机构等使用单位抽取。
(三)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抽取样品,认真填写抽样凭证(见附件5),确保抽样凭证与样品信息、样品封签(见附件6)等对应无误,严禁不同样品、不同批号混装、错装、凭证与品种不符等现象发生;标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样品,不得超过2批。抽样时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所抽样的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包括注册证登记表)以及有效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附件7)。对于未抽到样品及被抽样企业和单位拒绝接受抽样的情况,现场抽样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
(四)2019年省级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要通过信息系统(河南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平台,网址:http://222.143.25.88:8095)进行管理,登陆账号jzsyj,登陆密码3686015)。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等文件要求采集抽样照片录入系统,及时上传《抽样记录及凭证》等文书照片。在网络不畅、装备发生问题等特殊情况下,抽样人员可手工填写备用的纸质抽样单进行抽样,并尽快补录相关数据及采样照片到信息系统平台。不得故意规避抽样APP限制条件、不得随意使用纸质抽样单,坚决杜绝代人签字、漏签、签错等问题。严格按照抽样单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生成的抽样单编号,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规范性和安全合法性。封样时要做好防拆措施,封条上的签名与印章要准确清晰、易于识别。
我区抽样编号采用“SCX19+08+四位流水号”。分配如下:
示范区 SCX19080061~SCX19080066
(五)抽样单位送样时,需填写《河南省医疗器械抽检样品登记表》(EXCEL格式,见附件8),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报送市局抽检科。
(六)对不宜移动的医疗器械,抽样单位应及时通知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进行现场检验;对有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如体外诊断试剂等,在抽样、送样时,储存、运输条件应符合温湿度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抽样要求(见附件9)。
(七)在抽样过程中,应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查其生产、经营资质和产品来源,发现抽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抽验工作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抽验工作,避免集中抽样、送检,确保全年均衡完成各项任务。
(二)各部门要积极适应抽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抽验工作机制,规范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确保抽样、送检、核查、处置、跟踪等环节合理分工、无缝衔接、高效运转。对于抽验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同时,按要求完善医疗器械抽检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信息发布频次,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抽检结果。
(三)参与抽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在开展抽验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验单位和接受抽验单位的馈赠,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四)市局将对抽验工作进行督导抽查,抽验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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