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1-30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和督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21〕5号
  • 发布时间2021-01-30
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和督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30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示管20215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和督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焦作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定期督查和问责制度》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30

 

 

焦作高新区(示范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焦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焦政办〔2020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管委会领导下,由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源头治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注重动态管理,突出实际效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30日前报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务必真实、准确。

(二)实地核查。每年1月底前,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10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市政府对管委会考核结果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末尾的;

3.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单位通报,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落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高新区(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定期督查和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督查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的自查工作和督查人员抽调。

第三条 定期督查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阶段工作任务和岁末年初开展专项督查,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由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指导帮助做好现场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管委会反馈并提出工作建议,做好后续跟踪督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四条 定期督查重点主要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职情况。

(一)上级政策落实情况和组织领导情况。重点是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情况。

(二)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重点是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应用情况,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重点是深入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做好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查处和反馈情况等。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重点是突发性事件发生情况,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情况等。

(五)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是应急周转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办法、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机制、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组织领导不力,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欠薪案件的;

(三)对上级交办案件处理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五)同一个问题连续两次被上级通报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按时办结或对群体性讨薪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第八条 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并视情通报问责结果。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出《督办通知》或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小组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降低考核等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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