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2-18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21〕7号
  • 发布时间2021-02-18
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2-19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示管20217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焦作市校车管理有关要求,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经管委会同意,现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校车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218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校车服务方案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加强校车营运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便捷

二、校车运营模式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对校车使用单位收取的校车服务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

三、校车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示范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高新交警大队、司法分局、质监局、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分管副局长、高新交警大队副队长、住建局(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部门职责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掌握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的需求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督促学校对交警、交通部门抄报的学校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会同交警、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对校车使用单位收取的校车服务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

高新交警大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加强校车路面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校车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交通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行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

区住建局(交通局)积极协调市道路运输服务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核;需对校车运行道路路况进行审核时,区教育局向区住建局(交通局)提出书面函告,区住建局(交通局)针对函告进行函复。

区财政局: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区司法分局: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治宣传。

区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进行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区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

各乡(镇)、街道: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与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大队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校车使用单位经属地政府审核后,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区教育局、高新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局)审核(时限:各3日),报区管委会批准(时限:10日)。决定批准的,由高新交警大队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高新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通行

1.接送幼儿车辆必须为黄色车体的标准校车,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接送时间、停靠站点、随车教师及联系电话等。

2.校车随车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校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校车应当每半年申领更换校车标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提前半个月向教育部门提交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并提交更换标牌申请书,待属地政府、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高新交警大队审核后,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更换校车标牌。

(六)督查考评

1.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示范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工作的重点内容。

2.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经常性组织教育、交警、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督查,并列入年度综治、安全和绩效等工作考评和相关部门综治安全考评。

四、实施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组织职责,负责对《校车服务方案》的组织实施,对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管理。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抓好校车户籍化、信息化管理,要持续深入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集中排查整顿,要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教育、交警、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校车运行违法、违章情况举报、通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各部门协作统一督查,有效规范校车运营管理秩序。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道路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校车安全实施工程和校车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健全约谈诫勉、挂牌督办、失职渎职问责制度,对校车管理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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