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4-13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21〕10号
  • 发布时间2021-04-13
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04-14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示管202110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21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2021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至少建立1家符合我区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2025年,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群团工作部)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群团工作部)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按照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根据我区发展规划、人口规模、居住分布特点,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

  (三)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区群团工作部、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工商分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区组织部、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健康委)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及行业职责分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公安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商分局)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鼓励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商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工商、食药监、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幼儿园设立托幼班试点、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推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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