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21-12-13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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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7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是防治和保护,第四章是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是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条例》的出台,将对提高我市大沙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带来哪些影响?日前,市水利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在保护中发展 在发展中保护

“为了加强大沙河保护,保障防洪安全,统筹推进沿河国土空间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大沙河发源于山西省陵川县夺火镇,流经我市博爱县、中站区、解放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修武县,在新乡市境内经共产主义渠流入卫河,河流全长115公里,在我市境内长74公里,承载着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改善生态、提升环境等多重功能。”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开展大沙河生态治理,推动大沙河由昔日臭水沟向“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优质生态环境蝶变,使大沙河成为我市一张新名片。但是,随意侵占河道、违规排放污水、擅自采挖河砂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通过立法加强对大沙河的科学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控措施,促进大沙河沿岸经济转型升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制定《条例》,对巩固大沙河治理成果、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负责人说,我市大沙河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都适用该《条例》。《条例》规定,所称大沙河保护区,包括保护管理区和规划控制区。保护管理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大沙河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了实现对大沙河干支流的一体保护,《条例》还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根据《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大沙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大沙河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研究解决大沙河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明确沿河县(区)人民政府、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大沙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该负责人说,“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大沙河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综合规划 科学建设

从自然河流到生态公园,毫无疑问,大沙河不仅在泄洪排涝方面功能卓越,还因其生态建设卓有成效,近年来已成为市民休闲、健身、娱乐的好去处,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条例》出台后,将对大沙河规划、建设有哪些要求呢?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是大沙河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涉及大沙河保护区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相衔接。《条例》要求,统筹大沙河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兼顾绿化、休闲、健身、娱乐等功能,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大沙河文化品位。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保护管理区、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防洪排涝、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岸线保护与利用;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产业发展布局;建设空间布局;景观风貌设计等。

为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条例》还对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滨河项目、公路、桥梁、绿地、生态廊道、文旅设施、体育设施等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大沙河生态保护治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沙河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机制,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提高大沙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条例》还对水系连通、水量调度、水质控制、水源涵养、岸线保护、病虫害防治、农业污染防治、河道清淤等作出具体规定。为维护河道防洪效能,《条例》还规定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等禁止性行为。

“大沙河保护区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负责人说。

增强保护意识 维护生态安全

对于做好大沙河保护工作,《条例》作出了明确要求。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沙河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机制,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提高大沙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大沙河生态安全。

《条例》规定,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非法砍伐林木,毁损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等;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擅自开挖鱼塘等;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供电、观测等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为了维护河道防洪效能,《条例》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在堤防、护堤地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条例》最后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为保护大沙河提供了法治基础,但真正保护好大沙河、维护好生态安全,还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自觉增强保护意识,用自己的行动,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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