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示范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栖息繁殖规律,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示范区辖区内所有区域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及其他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7年8月1日为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电猫、粘网、弹弓、拍笼、弓箭(弩)、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疫源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相应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0391-3563399
焦作市森林公安局:0391-3596110
特此通告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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