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焦作市怀庆路示范区生态环境局406室
联系电话:0391-3561032
邮编:454000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焦作市示范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焦作市四级养老服务综合体示范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申请的批复.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承办:管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01-2025
电话:0391-3563650 传真:0391-3586618 信箱:sfqxxzx@163.com 地址:高新区神州路 邮编:454000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279号
ICP备案号:豫ICP备050268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