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华傲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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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北 5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勉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2022 年 7 月 26 日检查时,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污染 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示环罚告字〔2022〕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不 满 12 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4],处罚金额(X):9125,代入公式:9125 = 5000.0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4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125.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局对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2 年 7 月 26 日检查时,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 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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