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22号
史**
身份证号码:41082119********3010
地址:河南省修武县**乡**村**号
2024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河南省焦作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李屯村(检查地点)发现豫HT0396柴油货车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问题,检查证据材料见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拍摄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该车辆挂靠证明、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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