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23号
焦作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0L9T32G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丰收东路4815号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5日,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焦作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两个工人使用两个焊机正在对钢柱进行焊接作业,环评要求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未运行。并在现场发现伸缩式喷漆房处于收缩状态,且五根钢结构喷漆件油漆未干,位于伸缩式喷漆房的棚外,且钢结构在喷漆房轨道外,阻碍了伸缩式喷漆房推拉,导致在喷涂过程中喷漆房不可能正常使用,伸缩式喷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20000+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² + ( (2²+1²+1²+1²+1²+1²+1²+1²) / ( 5²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我单位于2024年9月12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我公司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的污染,今后我公司会继续坚持使用水性漆,加强管理杜绝以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对涉事喷漆工、电焊工人,进行批评教育,召集公司所有员工进行环保相关知识的培训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单位积极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在裁量基准金额上减少20%,28550×20%=5710,28550-5710=22840元,对该公司处2284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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