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焦民〔2020〕7号),现就开展2024年下半年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二)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一)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最高标准即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标准4002元执行;
(二)B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最高标准即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标准4002元执行;
(三)C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最高标准即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标准4002元执行;
(四)D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5万元—10万元救助2000元、10万元—15万元救助2500元、15万元以上救助3000元、意外死亡救助按最高标准即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标准4002元执行;
(五)患病人员的医疗费用票据或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报销票据上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二)在家庭突发事件发生后临时救助申请前,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个人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情况的;
(四)隐瞒家庭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六)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形。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方面的规定,按照《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应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或长期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无疑义后,填写《焦作高新区临时救助申请表》报送乡镇(街道)审核。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致困原因等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件及佐证材料;
5.民主评议材料;
5.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街道)要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在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将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公示情况等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
(三)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临时性救助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五、强化工作责任和组织监督
深入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是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履行政府兜底责任的具体体现,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资金公开;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高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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