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28号
焦作市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539DP74
地址:焦作市示范区文昌路南段(河南润皓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飞
2024年10月3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和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到焦作市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3条尾气检测线均处于开机状态(一条柴油尾气检测线、一条汽柴混合尾气检测线、一条汽油尾气检测线)。根据数据库梳理线索,经抽查该公司存在3个问题:1.经抽查在审车辆尾气检验(测)报告单时,发现2辆机动车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2024年04月08日,1辆,报告编号:410883182404080939540004,车辆号牌:豫H7V658,蓝牌,燃料类型A汽油。2024年4月23日,1辆,报告编号:410883182404231049120015,车辆号牌:苏C7311J,蓝牌,燃料类型A汽油。2.在检验过程数据里查曲线图,发现扫描功率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两个点位有3辆机动车功率异常,未达到最大取样值。分别为:2024年10月30日,报告编号:410883182410300911370006,车辆号牌:豫H3GR71,蓝牌,燃料类型B柴油。2024年10月30日,报告编号:410883182410300859240005,车辆号牌:豫H5FL75,蓝牌,燃料类型B柴油。2024年10月29日,报告编号:410883182410290946550005,车辆号牌:豫HT9688,黄牌,燃料类型B柴油。3.过量空气系数λ值预警:涉及车辆2辆,分别为2024年10月29日,报告编号:410883182410291504450022,车辆号牌:豫H8333Q,蓝牌,燃料类型A汽油。2024年10月28日,报告编号:410883182410281025370008,车辆号牌:豫H8JW23,蓝牌,燃料类型A汽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 (500000.0-100000.0) x [ (1.0 / 5)² + (1²+1²+1²+1²) / ( 5²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违法所得:涉事七辆车(豫H7V658、苏C7311J、豫H8FE37、豫H8FL83、豫H4187K、豫H8333Q、豫H8JW23)检测费用共计700元;共计1167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拾壹万陆仟柒佰圆整。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承办:管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01-2024
电话:0391-3563650 传真:0391-3586618 信箱:sfqxxzx@163.com 地址:高新区神州路 邮编:454000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279号 ICP备案号:豫ICP备050268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