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9 号
赵*
身份证号:410802********0133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乡**村***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6日,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日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赵伟正在使用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破碎作业,现场委托焦作市常青树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检测,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1.06m-1、0.29m-1、0.53m-1,自由加载三次检验结果最大值为1.06m-1,排放限值是:0.5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单位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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