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3 号
侯健敏
身份证号:410825198210104515
地址:河南省温县北冷乡许北张村六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于2024年1月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日,区生态环境中心执法人员对河南怀圣药业有限公司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使用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1辆,发动机型号:4DBY4,出厂编号:1922844,出厂日期:201509CN,生产许可:XK06-002-00133,执行标准:GB/T1147.1,生产厂商:中国·潍坊华东发动机有限公司。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
我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处罚金额(X):6200,代入公式:6200= 5000+ ( 20000 - 5000) x [ 1.0/ 1 +(3+1+1+1)/(5×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2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1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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