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划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河道管理范围,现公告如下:
注:1.高程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划界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适当调整。
3.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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