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举办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告知单
发表时间:2015-12-25 发布者:管理员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要向审批机关提供风险抵押金相关证明。
(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办学程序:
   小学、初中、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教育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区民政部门核校名→到银行开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教育部门上报相关材料→材料合格后评估组进行验收→社会事业局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四、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受理窗口:示范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业局(民办教育)
联系电话:0391-8736516   0391- 3126395   
联系人: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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