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联创
关于印发《焦作市示范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5-04 发布者:管理员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现将《焦作市示范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示范区四城联创指挥部

               201843

焦作市示范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2020年


根据《焦作市四城联创指挥部关于印发〈焦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城创指〔20184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申报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增强市民文明卫生意识,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形象,争取到2020年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为加快建设“五个示范区”助力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阶段

(一)治理及申报阶段(2018年1月—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对照标准,搞好摸底调查,掌握重点难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备资金,分解任务,积极组织动员,安排部署实施。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达标,通过重点治理和全面提升相结合,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爱卫办要牵头指导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区卫计委、区城管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食药监分局、统计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底前将申报材料爱卫办。

(二)迎接省级评审阶段(2019年1月—6月)。2019年6月底前,迎接省爱卫会暗访现场考核,并按省爱卫会反馈意见,限期整改。

(三)迎接国家评审阶段(2019年7月—2020年12月)。各级各部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力量继续大力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专项整治等活动,全面整治提高,并打造精品亮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在2019年7月—2020年12月,迎接全国爱卫会暗访、技术评估(现场考核)、综合评审。

三、工作标准及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爱国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责任单位:区工委、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区人大联络办公室、区爱卫会及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2.各级各部门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责任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爱卫会及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3.认真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总结。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及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爱卫会及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卫计委、城管局、爱卫办、统计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主要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栏目。社区、医院、学校等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卫计委、区社会事业局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城管局

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群众性体育健身设施在社区要达到8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要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要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责任单位:直机关党委力资源会保障局、区社会事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4.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5.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卫生教育部门组织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活动。对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责任单位:卫计委、城管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城市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基本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

责任单位:城管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城市河道、沟渠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铁路沿线两侧无垃圾、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在建、拆迁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城管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4.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城管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5.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责任单位: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6.集贸市场、大型批发(专业)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责任单位:工商局、区城管局、区招商融资促进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市场主办单位

7.集贸市场实行蔬菜农药残留检验公示制度。规范活禽销售卫生管理,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责任单位:工商局、区招商融资促进局、食药监局、区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城管局、区直机关党委区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9.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四)环境保护。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认真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市河流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目标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4.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准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区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五)重点场所卫生。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加强行业卫生管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行业经营资格合法有效,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要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卫计委、食药监局、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3.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积极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卫计委、食药监局、各乡()人民政府及街道事处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卫计委、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早夜市)监管,做到单位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区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餐饮场所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健全防蝇、防鼠等设施。

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4.加强牲畜屠宰场所监管,屠宰要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责任单位:区农办区招商融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卫计委、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责任单位: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落实儿童免疫接种管理规定,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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