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5-12-25 发布者:管理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对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工作(已列入委托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除外)

2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3 职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公示和审查;负责对审批材料出具受理单和审批意见;负责审批意见的付印、送达、存档和移交工作。

4 工作流程

                                               

                          

                                                            

5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行政相对人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纸件2份)。

5.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并附电子版)。

5.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并附电子版)。

5.2核技术应用项目登记表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竣工环保验收登记卡。

5.4当地环保部门对本项目验收意见及当地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竣工验收项目监察报告。

6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法律依据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8.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6《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份数

保存地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地方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意见及审批意见

15年

1份

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环保验收批复意见(领导签批纸件)

15年

1份

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电子资料

永久

1份

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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