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3-02
  • 标  题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办〔2018〕12号
  • 发布时间2018-03-02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18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办〔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示范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日

 

示范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焦作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区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加快推进美丽示范区建设,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1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以总量减排为主要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攻坚克难,务实进取,为建设“五个示范区”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相统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1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区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区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乡(镇)、街道,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整乡整村”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定“双替代”用户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土建设环保局、质监三中队,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发展改革规划局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乡(镇)街道、村二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区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牵头单位:工商分局(区散烧办)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高新国土分局、质监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7〕115号),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比例达到省定目标。要从严执行国家、省、市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统计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质监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整治。在全区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底前,全区35吨/时(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面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质监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推进各乡(镇)、街道天然气基站建设,力争2018年部分拟建立天然气基站的乡(镇)、街道实现入村的目标。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6.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452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区、乡、村三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高新国土分局、招商融资促进局、工商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7.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区招商融资促进局、质监三中队、工商分局要联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招商融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质监三中队、高新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

牵头单位:交警五大队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招商融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我区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设置限高架路段,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交警五大队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招商融资促进局、质监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加强车用尿素销售监管。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工商分局

责任单位:招商融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国土建设环保局要会同农村工作办公室、高新国土分局、城管局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国土建设环保局、城管局、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农村工作办公室、高新国土分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我区电动汽车推广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全区城乡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质监三中队、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快推进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漆工序的汽修厂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排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深度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治理设施,提高排放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在干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10月底前,在轮胎制造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工商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2018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环境攻坚办。10月底前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未按期完成整治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火电、制药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污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及气态污染物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建材、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强化企业运输监管。2018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日吞吐量大于50吨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建立运输企业台账,制定“一厂一策”清洁运输方案。6月底前,封存现有高排车辆,厂外货运采用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叉车或重型装卸车辆必须使用国三以上燃油车辆,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依法停驶。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8年8月底前,全区10吨以上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热风炉以及工业窑炉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不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对全区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区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焦作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烟囱或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于8月底前完成采样平台建设和规范化整治。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底前,在用4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质监三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3.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15日前,在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成员由国土建设环保局、城管局、高新国土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卫计委、交警五大队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管局、高新国土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卫计委、交警五大队

24.开展裸露地面整治攻坚。在全区范围内排查城市裸露地面,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原则,实施集中整治,力争彻底消除裸土地面,提升生态建设水平。城区范围内、公路沿线由国土建设环保局牵头,林业用地、河道两侧由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黄土裸露由高新国土分局牵头。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农村工作办公室、高新国土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1)清溪华庭、常绿·林溪谷、百大嘉苑、食药监、南水北调、司法局、正大国贸

责任单位:李万街道办事处

(2)碧桂园、河南理工大学(宿舍、餐厅、重点实验楼、综合实验楼、图书馆)、恒大城·北苑、恒大城·南苑悦龙台、金山置业·东方花园、二医院、中世花园、东方今典·境界、东方今典总部新城

责任单位:文苑街道办事处

(3)恒森包装、洹河纳米、嵩阳光电、新康华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大沙河等水利工程

责任单位:农村工作办公室、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建工程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违法占地的施工工地

牵头单位:高新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医疗卫生施工工地

牵头单位:卫计委

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强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各乡(镇、街道)拆迁工地,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黑臭水体整治拆迁工地等要坚持“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严格落实《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2号)要求的8条拆除抑尘管控标准(明确责任、三员管理、设置围挡、湿法拆迁、爆破拆除、破碎整理、垃圾清运、预警管控)及“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拆除五步法”,真正遏制拆除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区内拆迁工地应在市城管局和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进行备案,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未在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备案审批的拆迁工地一律不得动工。

(1)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

责任单位:城改办、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2)黑臭水体整治拆迁工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城管局

(3)大沙河拆迁工地

责任单位:农村工作办公室、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学校拆迁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违法占地的拆迁工地

责任单位:高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医疗卫生拆迁工地

责任单位:卫计委、规划分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深入开展全城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配合制定焦作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区爱卫办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城管局负责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牵头单位:卫计委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社会事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场所落实喷淋、密闭、围档措施外,按照《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实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的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区北山办

责任单位:区北山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下略)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管局、农村工作办公室、高新国土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

30.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餐饮行业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分别设置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油烟气收集后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牵头单位:城管局

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开展住宅小区餐饮油烟治理试点。学习先进地区餐饮油烟治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以管委会监测点位附近居民小区为试点,以楼或单元为处理单元,架设统一油烟收集管道,并安装油烟治理净化设施,确保居民楼院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李万街道办事处、文苑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7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交警五大队、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内所属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高新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乡(镇、街道)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交警五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区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石灰窑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

责任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区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牵头单位:农村工作办公室

责任单位:城管局、高新公安分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局、高新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突破,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8.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综合治理。将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列入重点管控区域,各乡(镇、街道)参照《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要求编制辖区重点管控区域实施方案,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基层网格监管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大气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于2018年3月1日前将管控方案报区环境攻坚办,并严格按照管控方案要求实施重点整治和环境管理。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提高精准治污能力

严格落实《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3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各乡(镇、街道)的行政一把手及分管环保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各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及分管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1.进一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聘用专职人员,进一步落实“一长四员”制建设,网格员配备必要的监管装备,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做好网格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人员和监管档案建设,对环境监管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监管业务能力。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国土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和《示范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理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区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报区环境攻坚办。

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建手续齐全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除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集中供热情况、“封土行动”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乡(镇、街道)、规划分局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建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除及违规私搭乱建的施工工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局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交警五大队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高新公安分局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局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检查,

招商融资促进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城市道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对餐饮行业油烟净化安装不到位的门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城市建成区外秸秆和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开展专项检查。

高新国土分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工商分局(市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区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中未履职尽责的单位,要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个人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其中,对国家、省通报的问题一律追责;对各级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问题一经查实一律追责;对市委、市政府环保督导组通报的问题连续三次交办的要一律追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按照修订完善后的《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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