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8-04-19
  • 标  题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文〔2018〕44号
  • 发布时间2018-04-19
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18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示管文〔201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焦政〔2018〕7号)转发给大家,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扩大生产规模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对购置工业机器人设备、实施“机器换人”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授权生效的国际发明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新设立国家级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五、对通过租用厂房形式入驻我区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年租金额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向省证监部门申报获得受理进入上市辅导期、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成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资金1:1分别进行配套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当年及以后两年内应缴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幅部分超过当年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进行奖励;对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重大难题的企业,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方式。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九条意见》(焦示管文〔2016〕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焦政〔2018〕7号)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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