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办〔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态建设工作,根据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态建设工作“变形走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制定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4日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态建设工作“变形走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时整改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规范城市生态建设工作,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量力而行开展城市生态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和制止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清查存在“变形走样”问题项目,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原因,正视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坚决整改到位。
——坚持规划引领。发挥城市(乡)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和刚性管控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划定生态控制线,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管控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生态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严格依据规划,因地制宜开展城市生态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坚持量力而行。提高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意识,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城市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城市生态建设工程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三、工作安排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是指不尊重城市规划,违背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方财政能力、盲目造湖造绿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盲目追求城市景观效果,开展的拦河造坝、人工造湖等水面营造工程,过度举债、超越地方财力或违规租地大规模建设公园绿地、湿地,绿地建设中实施“大树进城”,“高价造绿”等行为(不包括以防洪、调蓄、灌溉、河道治理等水利建设工程和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塌陷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这些“变形走样”形象工程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严重破坏了城市自然生态本底,增加了政府的债务风险。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防范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
(二)加快问题整改。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区管委会成立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陈湘同志任组长,崔春杰、许海玲、马志强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发展改革规划局、国土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二是开展全面排查。按照本方案要求,对2013年l月1日以来所建设的城市生态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对存在“变形走样”问题的工程,按照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是否存在大拆大建、是否存在违规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存在过度举债或变相过度举债等进行分类排查,特别是对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总投资1 亿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排查,列出项目整改清单。三是落实整改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排查梳理出来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明确整改目标任务和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整改到位。对于已批待建项目,要重新审核,进行生态环境可行性论证;对不符合城市(乡)总体规划、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方财政能力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的一律停止实施;对于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重新研究论证,发现问题的要坚决纠正;对于已建项目,要依法认真复核相关程序和手续,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调查评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违背自然规律的工程,要限时改正,修复生态环境。
2018年3月14日下午3点前,各有关单位将排查出的城市生态建设项目“变形走样”问题工程清单、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区规划分局办公室。
(三)加强规划引导。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在修编城市(乡)总体规划时,应加强对城市生态本底条件和特征的研究论证工作,科学评估城市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按照“以水定城”和“多规合一”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加强城市绿线、蓝线管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管控要求,防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性破坏。二是强化规划管控。要严格依据城市(乡) 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城市水系、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城市双修”等专项规划, 严禁通过专项规划大面积调整城市绿地和城市水系,破坏自然生态本底;对不符合城市(乡)总体规划要求的,要坚决进行纠正,避免规划“打架”。三是合理规划项目。依据资源环境本底条件和地方财政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双修”工作,合理确定近期城市生态建设项目清单、工程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范城市生态建设项目建设; 严禁过度举债或变相过度举债、超越地方财力实施城市生态建设,严禁大拆大建或违规租用农村集体用地建设绿地和水景观工程,严禁栽植不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和大量栽植昂贵树种,严禁“大树进城”、“高价造绿”,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种植苗木落叶树主干直径不大于15厘米, 常绿树主干直径不大于12厘米,城市公共绿地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500元。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态建设项目审查机制和审批程序,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专家论证,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监管,坚决避免城市生态建设工程“变形走样”问题的发生。二是强化责任追究。积极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城市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故多发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管委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聘请专家学者,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对城市生态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强化检查考核。一是2018年4月30日前,管委会将在各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城市生态建设“变形走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交叉检查。对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责成有关方面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规划分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加强对城市生态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抽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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