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文〔2018〕57号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示范区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被征收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征迁改造范围
和屯、永兴屯、张建屯、大北张、杨庄、秦屯、耿作、北李万、仇化庄、南李万、芦堡、钦平陵、史平陵、周平陵、韩平陵、抄平陵等16个村的原村庄占地、村外集体土地以及批而未供的国有土地,均纳入征收拆迁改造范围。
二、征迁实施单位
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各村征迁补偿安置的属地实施单位,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与村委会签订。
三、补偿宅基地和补偿房屋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补偿宅基地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或村委会划定认可的宅基地,补偿房屋为补偿宅基地上两层以下实有房屋。
四、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自主安置)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集中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补偿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对其合法宅基地内两层以下(含第二层)予以安置,补偿房屋面积内超过334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五、奖励与补助
(一)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给予现有宅基地1000—5000元/处的奖励。逾期未签约的,没有签约奖。
(二)搬迁补助。按补偿房屋面积21元/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在搬迁验收合格后兑现。
(三)过渡补助。由于安置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提前拆迁过渡的,按补偿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24个月过渡补助,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其他。房屋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在征迁费中按比例列支,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
六、其他补偿安置规定
(一)补偿宅基地上两层以下未建满部分,在26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扣除600—1200元/平方米后给予补助,待原村庄拆除后兑现。
依法该划宅基地未划的,原住宅户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后,按900—1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294平方米左右的安置住房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不享受其他奖励与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不再考虑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结构、成新、装修、附属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等因素。
(三)被征收人为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每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以安置价购买;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以市场价购买(以房管部门公布的焦作市商品住房均价为准)。
(四)一户多宅的,可任选一宅按照前述规定补偿安置。其所有的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多宅”上补偿宅基地内两层以下的建筑物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五)非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购买宅基地房屋或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由改造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实物安置,不享受其他奖励、补助及经营性用房政策。
(六)三层(含)以上和补偿宅基地之外的建筑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根据结构类型给予拆工费补助。
(七)本指导意见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或者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或者铲除。
(八)户籍挂靠在改造村,既无宅基地又无承包地的,不享受改造中任何补偿安置待遇。
(九)安置房屋或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的,该宅基地的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补偿款暂由村委会保存或者公证处提存,待争议解决后支付。
(十)依法该划宅基地未划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统计,以改造村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截止日期。
(十一)完成征迁安置改造后,原村庄占地出让金结算有结余的,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二次分配,安置的经营性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安置房交房期限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在交房后3年内办理完毕。
七、法律责任
(一)参与征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1.阻挠和干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
2.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3.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
4.其他违法行为。
(三)为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补偿宅基地之外的建筑物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土地行政、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责令限期拆除。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管理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
3.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再按照公告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而是对被征收房地产和安置房分别依法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其中的违法建筑,不再给予拆工费补助。
4.针对危险、老旧房屋,由住建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论其宅基地或者房屋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依据国家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不予补偿;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违法建筑或者非法占地,拆除建筑物,强制清退土地。
6.对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违法信访,依照《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处理。
八、附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补偿宅基地和补偿房屋的清点丈量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划宅基地未划户、外来户、排号顺序、签订协议顺序、安置房和停车位分配结果等内容。
(二)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对补偿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指导意见中未提到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召集党员、村民代表,依据法律规范、政策和村规民约,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5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承办:管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01-2024
电话:0391-3563650 传真:0391-3586618 信箱:sfqxxzx@163.com 地址:高新区神州路 邮编:454000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279号 ICP备案号:豫ICP备050268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