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办〔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规范和完善追加预算申请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的通知》(焦政办〔2018〕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追加预算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追加预算范围。追加预算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上级补助收入之外,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等,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确需增加的支出。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和党工委、管委会出台政策增加的支出;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
3.经主任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或决定增加的支出;
4.受财力所限年初未能编入年度预算,由各部门承担的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和重点专项工作增加的支出。
除以上追加预算范围外,管委会原则上不再办理各部门申请追加经费事项。
(二)资金来源。
1.年初人代会批准的主任预备费等其他预留资金;
2.年度中收回的各项财政和部门存量资金;
3.当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4.上级拨付可统筹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5.管委会明确的其他财政资金来源等。
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报。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的,需以正式文件上报管委会,先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认为确需在分管项目资金之外追加预算的,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批转至财政局研究。除重大和紧急事项外,市人代会批复年初预算的当季度,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预算。
(二)财政审核。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批转意见,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从市人代会批复年初预算的下季度开始,每季度集中报管委会研究审批一次。对经人社部门审批的增人增资支出事项,由财政局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对追加预算事项,资金来源优先从存量资金、结余资金、年初预算中调剂解决。
(三)管委会决策。从市人代会批复年初预算的下季度开始,管委会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追加支出事项列入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特殊紧急的重大事项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先办理资金预拨手续,再向会议报告。
(四)财政执行。管委会决策后,根据会议纪要,财政局将追加预算资金列入当年区级预算。涉及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分配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等预算调整事项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列入当年区级预算。
三、严格预算约束的有关要求
(一)强化预算约束。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部门要加强预算项目准入条件审核论证,做细做实预算编制。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先由相关单位通过统筹年初预算、上年结转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的方式解决,对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追加预算。
(二)加快预算执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60%以上,9月底前完成80%以上,10月底前完成调整预算的85%以上;除救灾、预留项目配套资金外,用于区直部门的待分专款要于6月30日前分配到具体可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认真落实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政策,对年末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局要按规定扣减其下一年度的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
(三)厉行勤俭节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从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确保年度“三公”经费总额只减不增。要严格办公用房管理,凡办公用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不得在外租赁办公用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应先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调剂解决,确实难以调剂解决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标准报批后再行租赁,严禁超标准配置(租赁)和高档装修改造办公用房。从严控制节会、研讨会、论坛、评奖等活动,除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重大活动和开展的表彰奖励外,财政局一律不得安排经费。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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