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办〔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重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流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各行政村于每月5日前及时搜集上月死亡人员和双户口注销人员信息,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村死亡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应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按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各行政村应及时告知死亡人员家属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对逾期拒不办理的家属,村出具死亡证明交公安户籍部门,由辖区民警核实并公示无误后,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手续。
(三)每月5日至7日,由各乡(镇)、街道人社所与辖区公安户籍部门结合核对上月户口注销人员信息。对家属拒不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从户籍系统打印出注销证明。
(四)区社会事业局与市民政部门结合提取辖区死亡人员相关火化手续,并于每月5日前协助提供上月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10日前根据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提供的死亡人员相关材料,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及时办理死亡人员社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确保社保基金不流失。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各行政村每月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及双户口注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手续,确保各行政村所报信息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高新公安分局负责在户口注销手续齐备情况下,当月及时办理户口注销。
(三)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协调提供相关火化证明。
(四)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养老保险经办相关规程,负责及时停止发放死亡人员和双户口注销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责任追究
(一)严格责任追究。对于骗取或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健全追回制度。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领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并由所在行政村村级组织负责追回冒领待遇及罚款。村级组织不能追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村集体收入中扣除上缴区社保经办机构。在追回骗取社保待遇金额前,暂停办理该村我区当地惠民政策农村养老补贴此待遇的新增人员审批手续。
(三)强化督导核查。区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对死亡、双户口等冒领社会保障待遇的未注销户口人员进行重点督查,切实提高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率,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冒领待遇举报电话,明确专人受理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各村级组织张贴举报公告,接受村民监督。
(二)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公安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联动配合,确保本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杜绝辖区社保待遇冒领情形的发生。
(三)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各领域普法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守法意识。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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